桂林永旺会计师事务所
专业服务,合作共赢
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不忘初心
关联单位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联单位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缴纳增值税?
引用:中税协法规库
发布时间:2016.8.26
关键字:无息资金拆借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与关联单位间的无息资金拆借以及公司将自有房屋免费给关联单位使用都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2017-02-13
版权所有:桂林永旺会计师事务所 桂ICP备:16010180号 电话:0773-5895198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6号6栋1单元6层1号房 (从三里店大园盘国际商贸城1号电梯口上6楼)
邮编:5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