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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积分促销的税务处理
会员卡积分促销的税务处理
引用:中税协法规库
发布时间:2016.7.27
关键字:会员卡
积分促销有商家自身提供奖励;由第三方提供奖励;积分经过买卖后,由商家自身提供奖励三种常见模式。
根据实务经营模式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按实际兑换情况进行结算模式:这种模式下,积分销售方(赠予方)能够跟踪积分的兑换进度、兑换内容,商场、航空公司和其合作商在赠予积分时点,不发生纳税义务;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买断积分模式:这种模式下,没有积分兑换信息反馈机制,银行无法掌握酒店会员积分实际消费情况,按照积分实际消费时间确认收入,并无可行性。买断积分,即意味着银行一旦购买积分,不论是否实际兑换,对价不予退还。在酒店会员积分计入持卡人账户时点,一次性计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更为合理。
持卡人以积分兑换服务,因部分积分作废而无法兑换,但与积分相对应的对价部分也不予退还。实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奖励积分体现了赋予顾客的权利,顾客已经隐含地支付了费用,包含在已经实际兑换的服务成本中,积分作废时点,可实际兑换多少服务已经确定,成本已经可靠计量。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予以征税。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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